一般情况下,发生损害后果时,我们首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适用的归责原则,即判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都应当以行为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前提。
而《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了,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由受害人和行为人依法分担损失。该条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本条应当注意:
1、受害人和行为人均无过错,此处“无过错”,可以通过其外在行为来判断其主观心理。如果双方均无过错,但侵权行为符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或者是第三人过错导致的损害的情形则不应当适用1186条的规定;
2、本条所称的“损害”,仅仅指财产性损害,不包括非财产性损害;
3、由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双方的过错,双方间分配损失是根据“公平原则”;
4、本条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是依照本法即《民法典》的规定,也可以是适用其他法律根据实践作出的相应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