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来看,分为对人身权益的侵权、对财产权益的侵权。财产权益一般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侵权人进行赔偿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恢复到被侵权人为遭受加害行为之前应有的状态,也就是全面赔偿。
损失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种方式是一种客观计算方式,也是对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此种计算方式,是按照被侵害物的原有价值减去现存的价值,即是侵权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但是,当某种财物因缺乏交易市场而无法估算,就不适用此种计算方式。
间接损失的计算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需要证明间接损害必须是在发生侵权行为前,该物就有获得利益的可能;而且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一般说来,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既包括受害人可获得的财产、法定或天然孳息的减少和丧失,也包括受害人生产经营可得利润的减少和丧失,还包括受害人可得的工资、奖金等各自收入的减少和丧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