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具有特定意义的物品遭受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1121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只有人身权益受损时,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造成的财物损失,被侵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特别注意:

1、被侵权的对象仅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灭失后无法复原,比如结婚的照片、录像、结婚戒指、作者的手稿等;

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且过错程度应当故意或重大过失;

4、造成“严重后果”,在人身损害侵权中,需要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轻微的痛苦则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特定物遭受损失时,对“严重”的认定需要从严把握,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和裁量;

5、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由法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