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主要是权利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而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对侵权人财产采取扣押或对自由采取拘束的相应措施的行为。
一般说来,“自助行为”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是为了保护邻居、路人、或是公共利益,则不构成自助行为;
2、必须是因为情势紧急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保护,比如餐厅有人吃“霸王餐”,此时餐厅不让该人离开,并立即报警;
3、自助措施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合理强制措施,不能超过必要范围,如打伤;
4、不得采取非法措施或超越适当限度的措施,如不得暴力威胁、拘禁等;
5、采取自助行为后获得相应效果时,如吃“霸王餐”的客人支付相关费用后,应当解除自助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