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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得要求参与者承担责任的情形----自甘风险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691人看过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新增设的关于侵权免除责任的一项制度,虽然在《民法典》以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早已运用惯例和法理对案件进行裁判,实现公平公正。

“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体育竞技场合,其适用应当包含以下要件:

1、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都能预见的对抗性、危险性可致损的活动,如登上、足球、攀岩等体育活动,意外的发生是侵权人和受害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2、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

3、损害的前提是行为人不参加某种活动就可以避免,而行为人自己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参加;

4、侵权人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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