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是在受害人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时,被告提出受害人的损失完全或者部分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适用。
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里的第三人是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的人。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责任主体,是根据归责原则来进行确定。
1、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被告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的过错是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被告免责。比如,甲骑车正常行使,乙追打丙,丙逃跑撞向甲,甲躲闪不及又将路人丁撞伤。本案,是因为乙、丙的原因导致甲将丁撞伤,甲可以此理由进行抗辩免除对受害人丁的赔偿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管理人、所有人、第三人的责任承担
(1)在一般危险活动,如被告能证明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免除被告的赔偿人,比如第三人故意非正常使用家用电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由第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是法律规定必须首先由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持有人承担责任;比如某甲潜入存有核物质的仓库盗窃,致使核物质泄露造成损害的。核物质的管理人、持有人应当首先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再向第三人某甲进行追偿;
(3)受害人可以选择责任承担人,在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