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导致自己收到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由无辜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则是法律的悲哀。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所谓受害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比如,受害人突然撞向疾驰的车辆自杀,是直接故意;受害人为了盗窃电线而触电死亡的,属于间接故意。上述情况中的车辆所有人、车辆驾驶员、电缆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所谓承担责任,即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司法实践中“碰瓷”行为通常发生在交通事故中,是行为人故意与行驶中的车辆发生轻微的接触,假装受伤而要求驾驶员赔偿的行为。由于驾驶员并不能判断“碰瓷人”的主观心理,难以判断“碰瓷”行为与普通交通事故,驾驶员也难以举证来证明碰瓷人存在故意,如果国家机关有曾经对该类人员有处理记录,并调取事发现场的录像、行车记录仪的录像等证据,能够证明碰瓷人一直徘徊等待选择“合适车辆”下手,就可以直接认定他不是真正的受害者,而是故意“受伤”,而自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