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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侵权 |1786人看过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将数个行为人均作为侵权行为人。

比如,有甲、乙、丙、丁四个未成年人比赛扔石子并同时向同一方向扔石子,将路人砸伤。此时,如甲、乙、丙、丁不能举示证据证明自己扔出去的石子未砸中路人,则甲、乙、丙、丁的监护人向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数个行为人必须在时间、空间上具有同一性;

2、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3、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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