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该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中的“教唆”、“帮助”、“他人”应当理解为:
“教唆”,是对他人进行说服、或者通过刺激、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只能是积极行为,消极的行为不构成教唆。
“帮助”,是为他人提供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帮助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但是有作为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也构成帮助行为。
“他人”,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教唆、帮助的行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存在联系。否则,教唆、帮助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