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从文义理解有三个层级,分别是侵权行为由2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造成了损害后果,各个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的“共同实施”、“连带责任”是理解的难点。
1、关于共同实施
司法实践中,共同实施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共同故意,这种形态在实践中争议最少,也最容易理解,也就是数个人共同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且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
二是共同过失,也就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由于侵权是行为人共同处理事务过程中发生,则应当认定共同侵权;
三是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比如,甲在路上捡到乙的身份证,到银行去办理可透支的信用卡,银行发放了信用卡,导致乙的财产损失。此时,乙的损失是甲的故意与银行的过失相结合造成的,则应当认定甲和银行为共同侵权。
2、关于连带责任
根据通说,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规定以外,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约定,如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约定,行为人之间就法律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规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是向世界法律潮流看齐,也是中国立法传统与司法实践的要求。
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全体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可以自由处分的原则。
各个行为人虽然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行为人内部,法官会根据各个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作用的大小,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以保障在有清偿能力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向其他行为人进行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