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义等。上述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1167条将侵权责任由《侵权责任法》的列举式变更为概括式,概括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理解与适用:
1、关于停止侵害,主要是要求行为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这种责任承担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
2、关于排除妨害,是行为人实施的非法行为使他人无法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排除障碍。行为人不排除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排除,也可以自己排除,但排除妨碍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3、关于消除危险,是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益造成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威胁。这种责任方式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