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损害后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且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受害人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而行为人不能举示证据证明自己存在法定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则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产品生产者可以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来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