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会承担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1995人看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损害后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且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受害人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而行为人不能举示证据证明自己存在法定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则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产品生产者可以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来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