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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3日|分类:侵权 |4885人看过


“不侵害他人”是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应当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在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损害他人权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其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比如,殴打他人、损毁财物、散布谣言等是积极的行为;再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2、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错误分为故意和过失。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会着重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否则将导致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困难,不利于权益的保护;

3、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身体残疾、财产减少等,还包括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如为了修路而挖坑,但并未采取任何防护;

4、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则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责任并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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