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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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效力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06人看过


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为了抚养、教育养子女必然会支出一定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如收养关系存续,养父母支出的上述费用将会因养子女的成年后的赡养而得到回报。但因收养关系的解除,养父母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则不再通过赡养来得到回报,因此法律为了平衡利益,即要求养子女应当补偿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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