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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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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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身份效力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7人看过


当送养人、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都会导致相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动,主要包括: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相互之间不再负担抚养、赡养等义务,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等权利;

2、未成年子女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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