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是典型的身份法律行为。收养只有建立在双方自愿的的基础上才能够稳定,并实现收养的目的。收养合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断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时,除了审查送养人、收养人是否自愿达成收养合意,还要审查是否征得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