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那些缺乏正常家庭环境的未成年人获得家庭的温暖,所以通常而言,由夫妻共同收养比无配偶者收养更符合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
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情况下,被收养人遭受收养人性侵犯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很多国家的法律禁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的国家虽不禁止但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样 的规定尽量消除了收养人被性侵犯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社会实际,也有违男女平等原则,而且男童遭受性侵也并非个案。因此,《民法典》修订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较《收养法》的规定无疑更加科学。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