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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人数的变化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68人看过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也就是有子女的人不能再收养子女,有一名子女的人不能再收养子女。

2015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为了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人口比例失调等问题,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只要是合法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

为此,《民法典》对收养子女的人数较之于《收养法》作出了调整,调整内容为:

1、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收养人数以及无子女或一名子女的限制;

3、同一被收养人不能同时被多人收养;

4、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虽然不受收养人数以及无子女或一名子女的限制,但仍应符合《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其他限制条件,否则收养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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