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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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341人看过

收养是确立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一旦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即随之消灭,并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

所以,收养人的条件直接关系到收养关系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收养人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包括: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是收养人因生理或各种疾病等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虽然有生育能力但本人不愿意生育子女或子女已经死亡;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无养子女、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消极条件包括:

(1)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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