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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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6日|分类:离婚 |1312人看过


《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依法为该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虽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责任,但并不是死亡,该未成年人不是孤儿,监护人并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他人。

如监护人要送养未成年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同时存在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行为时,监护人才可以送养该未成年人。

如仅是监护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而将该未成年人送养他人的,该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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