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在14周岁以下,究其缘由,是由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感情;而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心智趋于成熟,意思较为独立,不容易建立亲子感情。基于上述考虑,《收养法》将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排除在收养范围之外。
但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受教育阶段,也非常需要家庭的经济供给,而且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更加懂得珍惜各方亲情和感恩。因此,《民法典》取消未成年人收养的年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良好社会效果。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