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现象愈来愈多,这些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责任。
1、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再次分割;
2、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是离婚时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另一方可以自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
3、“再次分割”针对的是该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4、“少分或不分”的范围,仅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那一部分财产,而不是指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