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但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赔偿主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1、婚姻中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时一并裁决;
2、如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4、赔偿主体只能是在婚姻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若是因“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能将“第三者”作为当事人追加进来承担赔偿责任;
5、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行为方式、损害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地区的经济水平等综合认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