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经济帮助,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增内容,是根据《婚姻法》第42条修改而来,目的是为了避免一方因离婚而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确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打消婚姻当时的离婚顾虑,进而有利于婚姻自由的实现。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应在这样理解:
1、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2、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而不是无条件的;
3、离婚后的帮助方式除了金钱财物以外,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进行判决。
生活困难的认定:
1、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2、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3、患有重大疾病的;
4、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经济帮助终止的情形:
1、受帮助方再婚的;
2、帮助方丧失负担能力的;
3、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的;
4、帮助方有证据证明不需要给予对方经济帮助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