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没有争议,也不难理解。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离婚时,共同债务已到期,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双方协议分割债务的清偿;
2、离婚时,共同债务未到期,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偿还的,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
3、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
1、无论是双方协商的承担债务份额,还是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方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非经债权人同意,都仅具有对内效力。也即是,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双方或一方清偿全部债务;
2、一方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数额,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其应分担的部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