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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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44人看过


离婚经济补偿又称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在家务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在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的权利。

在《婚姻法》时代,提出离婚经济补偿要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也就是夫妻以书面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这样的前提条件,大大地限制了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行使。

在《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一限制性前提条件,即不以财产性质为前提,只考虑一方为家务的劳动付出。

实践中,享有离婚经济补偿权的是,基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经济补偿权只能在离婚时一并行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是离婚之后提出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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