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三照顾”原则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357人看过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三照顾”原则作出判决。

首先,照顾子女原则。即是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该原则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

其次,照顾女方原则。即是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

最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因一方重大过错而引起离婚的案件,除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外,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及住房问题的处理上也要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