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的权利。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在司法实践中:
1、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有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若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
2、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应当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3、“隔代探望”在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不应简单否定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有违立法,法官可以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妥当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