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是立法对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定权利、义务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离婚后,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的法定抚养义务并未免除,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抚养费”,应做扩大解释,具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所谓“必要”,是指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
3、“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子女的抚养费可由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并不限制;如协商不成的,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4、抚养费给付的请求主体,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一般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