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虽然规定,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是,事实上子女只能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就必然涉及在离婚案件中需要一并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实践中,左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呢?特别是当父母双方都存在对子女抚养有利的因素,抚养条件也相当时,以下的因素是法官审判时特别注意的:
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
2、满8周岁的子女的真实意愿,也就是需要考虑子女本人的意愿;
3、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4、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意愿及能力;
5、父母子女之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者的感情状况。
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忧郁症等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智障的;
2、有赌博、吸毒、酗酒、信奉邪教或者有家庭暴力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的;
3、遗弃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4、诉讼中,为争夺子女抚养权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正在居住的场所或藏匿的;
5、因违反犯罪被判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不宜将子女置于其照护之下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