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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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审查标准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84人看过


登记离婚是与诉讼离婚不同的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有着各自不同的审查标准。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的审查标准为: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并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已经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审查的重点是是否是双方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法定的冷静期间30日届满后,在30日内双方再次到婚姻等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离婚登记之日,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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