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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7人看过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中关涉到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的引发,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提起诉讼的一方就需要举示证据证明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从而达到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采用概括即例示性的立法模式,规定了法定离婚的理由,有效地控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难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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