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对一段曾经真挚爱情的放弃,是对死亡婚姻的断舍。
中国历来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的说法,当是希望夫妻在结束婚姻关系时慎重。
在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下,《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2、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法定期间为30天;
3、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力,是通过期间的设定,由当事人自行评判离婚的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
法律设定的离婚冷静期为30日,自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30日届满后30日内:
1、双方当事人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2、当事人双方或乙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离婚登记程序即告终结;
3、当事人双方既不继续办理离婚登记,也不撤回离婚登记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