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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协议”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328人看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就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

离婚协议,是一种兼具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的特殊民事协议,应当符合以下实质和形式要件:

1、离婚协议形式上要求为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不会被采信;

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实践中,离婚协议无效的主要情形有:

1、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协议无效;

2、离婚协议关于侵害他人财产的约定无效,离婚协议只能处分夫妻之间的财产,不得处分他人财产;

3、离婚协议内容中关于限制对方权利、自由的约定条款无效,如一方承诺另一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不得生育等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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