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兄、姐即使尚未成年,也会想尽办法扶养弟、妹,这是人类生生不息的原始动力,这些客观事实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因此,法律赋予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的情形下承担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但是,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应当满足相关条件:
1、兄、姐应当具有负担能力,即兄、姐在满足自身合理生活需要之外仍然具有扶养弟、妹的能力;
2、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以及弟、妹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扶养需要;
3、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以及兄、姐曾经扶养弟、妹长大成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