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一旦亲子中一方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则需要扶养的一方就会面临生存的危险。因此,法律仅仅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扶养的内容是不够的,因此《民法典》以法律形式扩大了亲属之间扶养的主体范围,赋予了祖孙之间的扶养和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确定了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但是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也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满足自身生活需要之后仍具有负担能力;
2、作为受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且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不具备抚养能力;
3、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母父母需要赡养,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父母死亡或者或者丧失赡养能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