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或妻一方不忠,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明显增长,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频发。而我国《婚姻法》一直缺乏对亲子关系诉讼的直接规定,《民法典》新增“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新规定,既弥补了《婚姻法》的制度空白,又填补了司法解释相关规则的不足。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理解:
1、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父亲、母亲、成年子女;
2、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
3、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要有正当理由;
4、亲子关系诉讼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利益,应当赋予父、母、成年子女均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5、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在法律层面,亲子关系应当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子女由其父母扶养成人,即便与扶养其长大的父母没有血缘关系,但对付出心血的父母而言,赋予成年子女否认权有失公允。限制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否认之诉,不仅有利于防止子女借诉讼逃避赡养义务,还有助于维护公平和对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