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建立的拟制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形成的原生家庭相比,继父母子女之间可能由于缺失血亲关系,更容易出现虐待、歧视与偏见等问题。
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仅仅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但是只有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种情形,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民法典》父母子女关系,实践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子女固定共同生活以及抚养教育事实持续时间较长;
2、继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未成年继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向继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在未成年继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继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要求成年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4、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