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非夫妻关系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所生的子女。
有史以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始终都遭受着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从尊重婚姻的角度出发,则难以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而要保护非婚生子女则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又会受到蔑视。因此,尊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
随着社会平等和人权保障的理念的深入,基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主要是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造成的,子女并无责任的思想,故现行法律的规定,消除了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宣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强调亲生父母履行抚育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