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进行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适用。
虽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但是我国立法并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规定规定公示方法,所以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原则上只能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如果债权人知晓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妻财产协议则能产生对抗效力。
《财产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