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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456人看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比如:

1、一方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比如,因工伤获得的工伤待遇专属于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丈夫的父母明确其遗产仅由丈夫继承的,属于丈夫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夫妻各自所有的衣物、首饰等归一方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住房公积金时,严格区分公积金的取得时间,也即是离婚时分割的只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总额,而婚前的和离婚后的则不在分割的范围之内。

由于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再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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