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就日常家事可以相互代理,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就共同财产的处分可以相互有代理权,但也可以就代理范围进行限制。体现在:
1、夫或妻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决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比如:丈夫对外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此时虽然丈夫是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需要,则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如夫妻一方所为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范围,则应当遵循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举债,该借款应当由丈夫自行偿还,妻子则没有还款义务。
3、为了避免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可以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限制。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相对人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