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办理结婚登记,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注意:
1、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2、受理该请求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3、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4、一年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和延长,是不可变期间。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