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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811人看过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办理结婚登记,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注意:

1、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2、受理该请求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3、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4、一年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和延长,是不可变期间。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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