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婚姻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600人看过


与《婚姻法》对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修正为三种情形。即删除《婚姻法》“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一项,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三种: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虽婚姻被确定为无效婚姻,但同居期间形成的的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无效而终止。双方在基于统计而形成的财产关系中,既享有共同的财产权益,也负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