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婚姻法》对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修正为三种情形。即删除《婚姻法》“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一项,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三种: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虽婚姻被确定为无效婚姻,但同居期间形成的的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无效而终止。双方在基于统计而形成的财产关系中,既享有共同的财产权益,也负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