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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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嫁姑娘、娶媳妇”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2328人看过


我国有着“从夫居”的民间习俗,即结婚后女方需要“嫁”到男方家去,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便是社会对女性歧视的一种表现。男方“娶媳妇”,则是把女方取回家,从而构成了“从夫居”的家庭结构,这样不对等的地位极易形成“男尊女卑”的家庭结构。

男方如果加入女方家庭,一般称为“入赘”,男方被称为“上门女婿”,男方往往会被看不起而遭受歧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顺应当下小家庭结构的实际情况,减少婚姻矛盾。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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