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之所以规定上述情形禁止结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优生优育的考虑,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容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一、亲姊妹兄弟和自己同源于父亲、母亲,是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样的情况禁止结婚,否则为乱伦;
二、不同辈分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外甥之间,姨母、舅父、姨姊妹、姨兄弟、舅表兄弟、舅表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外祖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样的情况禁止结婚,也就是民间所谓“表亲婚、亲上亲”是《民法典》绝对禁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