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增设了亲属制度的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创新,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亲属的身份关系的外观是亲属间的相互称谓,不同的称谓表明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民法典》规定并确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更有利于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