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肯定和总结了民间实践经验,借助集体或个人的力量来弥补社会救济的不足, 为保障没有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没有扶养能力的人的生活和妥善处理遗产,特别是帮助、扶养孤老病残,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特别规定了我国特有的遗产转移方式——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限制性。即被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是除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2、协议内容的实现具有阶段性。从协议生效时起,扶养人就应当履行其扶养被抚养人的义务,关于遗赠的内容只能在被扶养人死亡后实现;
3、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必须是协议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有子女的自然人也可以与子女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且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因为该赡养义务是法定的,除非双方的身份关系消除。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