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而并未记载于任何载体上的一种遗嘱方式。
实践中,虽然主张口头遗嘱的当事人很多,但能得到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却极其稀少。要使口头遗嘱这种特殊的应急遗嘱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遭遇了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如:突发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应当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以补正口头遗嘱的不足;
如遗嘱人非在危急情况下,非在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而未订立的,口头遗嘱都归于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