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行以前,《继承法》规定了“录音遗嘱”,而《民法典》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其实是两种遗嘱形式,一是录音遗嘱,二是录像遗嘱。
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样,遗嘱人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合法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件:
1、遗嘱人、见证人应当相处在同一场合;
2、遗嘱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肖像;以及遗嘱时的年、月、日;
3、在场见证的两名见证人均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以及见证时的年、月、日;且必须全程参与录音录像遗嘱订立的全过程;
4、在录制录音录像遗嘱时,应当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也即是,在录制期间不关机、不暂停;如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重新从头开始录制;
5、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时上半身和全身影像都应当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面部图像应当清晰,
6、录音录像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必须齐全,缺一不可。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和肖像,以及年、月、日。